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升家庭服务业产业化水平为导向,以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指数为重点,以促进和扩大就业创业为主要目标,加快全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至2017年,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3-5万人,各类家庭服务业的实体达1000家,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初具规模。
二、主要发展措施与政策扶持
(一)确定行业发展重点。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和家庭小型化趋势,重点发展以家庭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社区卫生医疗、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物业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家政服务、社区康复服务等,构建多层次家庭服务体系。
(二)加强分类负责管理。发改、人社、商务、卫生、民政、教育、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分类负责管理,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涉及从业资格的审批由各主管部门把关。工商部门对所有新办家庭服务业登记注册的实行低门槛进入,取消前置审批。
(三)规范家庭服务市场。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为依托,重点考核诚信经营和服务的情况,将家庭服务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全社会的诚信记录联网。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对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筹规划,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培训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
(六)进行就业创业扶持。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登记工作,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工作,使其能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乡镇、社区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的“4050”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年分别给予800元/人和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以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七)落实税收减免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年5200元/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家庭服务机构,3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给予每年6000元/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
(八)提供财政金融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每年奖励5-10家示范性强、规模化发展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利用财政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资金,探索建立面向家庭服务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加快探索政府通过竞争性购买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办法。加大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九)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从事家庭服务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开展其他相关扶持。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积极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提升现有劳务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召开专场家庭服务用工招聘会,提高对接成功率。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的,除特别规定外,可按相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各级各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三、加强工作协调与搞好服务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人社、商务、卫生、民政、教育、房产等部门参加。发改部门负责将家庭服务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改、商务、民政、卫生、教育、房产、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能共同负责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经济数据统计。商务、民政、房产、教育等部门分别负责社区家政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物业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的管理与指导;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医疗、社区康复服务的管理与指导;人社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落实到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组织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注重维护合法权益。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要以良好的社会诚信为基础,以和谐劳动关系为保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培训机构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中,要把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的内容向从业人员和服务单位、客户进行宣传。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做好引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家庭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乱收费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提供优质指导服务。加快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实行行业自管自律。各级有关部门要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将扶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四)完善信息统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家庭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以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在媒体上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创业典型、先进事例、先进人物,鼓励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增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荣誉感,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