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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4/10]  阅读: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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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发 〔2015〕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2.7万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让全市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逐步使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10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6万张,实现每个县市区拥有一所1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街道拥有一所20张以上床位的社区养老机构,每个乡镇拥有一所50张以上床位敬老院的目标。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养老服务网络平台进一步建立,市区和五县市均至少建有一个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平台。

(二)稳步扩大产业规模。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和支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业品牌。

(三)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发展健康有序,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老年社会管理不断加强,全市100%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行政村)建立老年协会,90%的企业退休老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老年宜居环境体系日趋完善,城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应当100%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积极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稳步实施,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创建。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四)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利用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区位优势,推进长株潭养老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平台和长效机制的建立。以神农城、炎帝陵、桃源洞等人文、自然景区为依托,大力推介炎帝文化,全面打造以山水、休闲、养生、祭祖为主题的老年旅游目的地。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城市居家养老服务。

1.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各类便捷服务。加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力度,到2020年,全市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336个,新增床位3000张以上,建设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50个以上。

2.发展老年文体娱乐服务。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推进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老年人开放。

3.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到2020年,市区和五县市均至少建有一个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平台。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培育承建主体,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8000张以上。

2.稳步发展公办养老机构。重点改造现有规模小且条件较差的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市县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新建和改扩建市、县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00张以上。

(三)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

1.完善农村五保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

2.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依托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五保之家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建成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村级五保之家、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服务机构设施600个以上,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3000张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和协作机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并向社会开放。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县市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四)着力优化老年居住环境。

1.推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建设,同时积极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2.开展老年宜居区创建。按照国家《老龄宜居社区(基地)标准》和创建湖南省人居环境奖的要求,积极开展老龄宜居社区创建。到2020年,全市建设3个以上的老年宜居社区和10个以上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五)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组织。培育一批具有株洲特色的老年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慈善公益组织等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志愿者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市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四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到2020年,全市100%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村)都建立老年协会。

(六)不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七)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符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协作、合作等方式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小型门诊,医疗机构可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必要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职工医院、康复疗养机构依托其医疗卫生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八)积极推进金融业与养老服务业互动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金融保险业大力开发有利于提高民众养老水平的金融保险产品,完善相关服务,切实加强金融业与养老服务业的融合。各地要积极支持金融保险业资金的引入,制订相关方案,搭建投融资平台,确保资金长期、可持续投入。

三、扶持措施

(一)完善用地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加强基础设施保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设施配建要求在地块开发报建时明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

2.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各级政府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每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

3.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五区兴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对每张床位按照新建5000元、改建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并根据实际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数,按每床每月补助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各县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由本级政府具体制定实施。

4.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助制度。对城市五区验收达标的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按一类6万元、二类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并按一类3万元/年、二类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城区五区验收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按一类2万元/年、二类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各县市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分级分类补助,由本级政府具体制定实施,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5.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市区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和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三是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援助服务对象,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考评合格,由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费作为启动资金。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6.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安排专项经费,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7.建立护理补贴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失能补贴制度坚持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8.建立健全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完善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按月给予生活补贴,并随生活水平提高逐年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服务性收费。

3.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纳入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类别,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本土法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以债券、股权等方式投资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模式。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市场资源、金融资源等资源,打造本地养老服务业的龙头企业。

鼓励和支持民众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实行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入住机构的“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投保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五)建立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教育、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院校、培训机构、示范性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于子女愿意在家照顾失能失智老人,鼓励参加必要的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各地要大力在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学校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4.民政、老龄、民间组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组织,特别是街道、城乡社区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院校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支持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服务储蓄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编制、人社、住建、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科技、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人防、档案、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统筹发展。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各地要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好老年人权益。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发改、财政、统计、工商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要依据其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营造发展环境。市绩效考核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意见或办法,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及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各类媒体要开设养老服务宣传栏目,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样板典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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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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