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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23]  阅读: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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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委、民政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50号)和《湖南省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办法》(湘康〔2013〕4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机能衰退需要他人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4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直到2020年,逐步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依托,构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与任务

  2020年前,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的目标人群是县市区城乡户籍人口中65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年龄65岁及以上;

  (2)低保对象;

  (3)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部分失能;有五项及以上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区2014年和2015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不得低于40%和50%。在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保障重点、适度普惠、窄范围起步、逐步扩面(如在低保对象中,选择年龄从高龄逐步向所有65岁以上老人覆盖,身体状况选择从完全失能逐步向部分失能老人覆盖)的办法,科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条件由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需要同时提交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身体状况诊断证明)。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经审查(含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根据其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对象,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五、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要坚持保基本、低标准起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补贴对象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财力、当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的服务价格等实际情况,以及补贴对象的失能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2014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含20元)。

  鼓励和提倡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快步先行,各县市区应当逐步建立提高补贴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六、补贴方式

  为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服务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

  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其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老年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或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服务要求

  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适当方式遴选为补贴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或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并与最终选择的服务实施方签订内容具体、要求明确、责任清晰的购买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按购买服务协议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或符合由服务实施方制定,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养老服务规范。服务实施方要建立健全相关养老服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都应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补贴对象享受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八、资金保障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出服务补贴额年度指导标准,下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年度考核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服务补贴额年度指导标准和覆盖率考核指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年度补贴等次、标准和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目标值,测算需要投入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和开展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统计监测、建立相关台账和数据库等工作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为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九、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建立并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补贴对象及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要建立有政府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实施方和补贴对象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服务质量评价评估机制和服务实施方退出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和测评。对服务质量补贴对象满意度不高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服务实施方及时改进,问题严重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按照《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4〕1号)要求,认真核查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统计监测数据。加强基础性工作,要以县市区和市州为单位,积极建立包含补贴对象信息、服务实施方信息等内容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和相应的管理平台,以利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台账资料(包括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会议纪要、文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申请、核查、审批材料;财政投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原始凭据;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享受政府补贴的原始凭据等资料);市州和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按湘民发〔2014〕1号文件要求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及时填报本地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将按规定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台账资料不全、数据作假不实、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在全省通报批评。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

  1.县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

  2.市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汇总表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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