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修改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歌曲中唱的“常回家看看”很有可能变成法律义务,一时争议四起。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也有人表示质疑,常回家看父母原本是一种应尽的道德义务,用法律来约束,操作性有多大?
对于更多的老年人来说,物质养老已经不再成为问题,精神上的依托、心理上的慰藉才是最迫在眉睫的需要,那么,究竟该不该将“常回家看看”变成靠法律约束的法律义务呢?
典型案例
老父状告6名子女只求“常回家看看”
2010年12月,在北京市房山法院,一位83岁的父亲与6名子女对簿公堂。6名子女中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也已47岁。老人的诉求很简单,子女每周至少保证回家探望一次。
庭审中老人说,自己不缺钱,有退休金和医保,但就是孤独和寂寞。儿女都已各自成家,每月都给自己零花钱,但很少来看望他,每天只有自己花钱请的男保姆相伴。大儿子和老人住同一小区,但很少探望。远嫁山东的大女儿,近10年间除了每月按时邮寄赡养费外,很少与父亲通电话,更别说来家探望。
几名子女坦言,过去父亲一个月工资87块钱,把他们兄弟姐妹拉扯大很不容易。如今姐弟6人为父亲赡养问题闹到公堂,他们觉得心酸。庭审结束后,法官对6名子女进行了劝导,6名子女称已经了解父亲的心情,今后会排班轮流回家探望父亲。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远嫁山东的大女儿不要求探视,但需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其他5个孩子每人每周至少保证探望一次。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玮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丽蓉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灵平
主持人:“精神慰藉”又称“精神赡养”,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不过较为笼统,而且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方式和法律救济方式。那么此次新修改的《老年法》草案将“常回家看看”变成法律义务,是否有必要呢?
正方观点
何玮:对“精神赡养”立法很有必要,法律有引导教育的作用。“常回家看看”这个立法,比较有分寸感,它不是一种刚性要求,而是一种软性的社会底线的保障。我们现在对法律的理解可能还比较狭义,以为立法就是刑罚,其实法律除了惩罚的功能之外,还有一个宣示、指导和教育的作用。子女是不是常回家看老人,为什么不回家看看,父母可以分辨出是有意不孝还是有难言的苦衷,如果是遗弃或者是不赡养老人的话,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如果不是,父母也可以理解子女的种种苦衷,所以说,这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在这点上,可以体现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进步。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这对于很少看望父母的儿女来说虽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的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周文杰:“忠、孝、礼、义、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孝”讲的就是家庭文明,历朝历代都有孝法,所以说,立法“常回家看看”并非没有先例,而是一种自然的传承。早在2008年,辽宁省的地方性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老年法》立法上作出此类规定很有必要。对老人尽孝,是一种传统美德,可以规定入法律条文中,加以弘扬、鼓励,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让更多人受其熏陶,更自觉地践行这种美德。现在政府加大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力度,我们应该支持这种尝试。比如每年春节,亲戚朋友交流得最多的话题,就是问你的子女回来了吗?可见大家都还是注重过年能够一家人团圆的,如果节假日子女都不在身边,老年人的这种孤独感便会加剧。所以立法“常回家看看”有必要,它就是起一个警示、鞭策、督促的作用。
反方观点
张丽蓉:“常回家看看”应该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事,上升到法律层面我认为不妥。法律不是万能的,你不可能什么都用法律来解决。首先,我们说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一部法律出台,你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法律术语中有一句话叫法律不能低于道德,“常回家看看”是不够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另外,法律要有可操作性。如果一个人不能“常回家看看”,你就把人家关几天,就是非法的人身拘禁了。
王灵平:“常回家看看”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孝道,一种中华传统的美德,如今我们要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可见现实已多么严峻。有人说不回家看父母是因为没有钱、没有时间、交通不便,这统统都是借口。我们可以千里迢迢去看自己的恋人,为什么就不去看自己的父母?“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不可推脱的责任,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完全不需要商量,因此也到不了立法的层面,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
主持人:“常回家看看”如果被纳入法律,在具体实践中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会不会造成无法执行呢?
正方观点
何玮: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此类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多方面决定的,既有司法上的判决,也有行政上的督促,还有调解组织的调解等。另外,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这方面要发挥作用,主要是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要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目前的实践审判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社会志愿者的模式,由社会志愿者对老年人进行走访等,如成立老年人服务中心,不履行法院判决探望父母的人应承担一定的费用,这就更具有操作性。
周文杰:法律保障可以对义务人实施强制,促使其及时履行义务。不过,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币或实物给付赡养义务,它不仅仅是看望老人的次数,也不单是与老人待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单靠“量”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要让老人感受到亲情、温暖、快乐、高兴,真正实现精神上的满足,即既要保“量”更要保“质”。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
反方观点
王灵平:其实保障类法律,往往有一定的倡导性,用语和一般法条略有不同。如果新《老年法》草案,并没有在其后规定违法的后果是什么,那么不妨理解为倡导一种价值取向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想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我本人是不太赞成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条的。按我的理解,这一条的目的,是为了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婚姻法》中也提到,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抚慰,“常回家看看”就属于精神慰藉的一种。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管得了。可是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这首先是因为,法律很难强迫子女回家。其次,子女即使回去看看,也未必能满足精神抚慰的条件。比如有些子女回去看老人,不仅没有抚慰,还增加双方的不愉快。此外,就算将来凭借精神慰藉这一条,有老人提起诉讼,子女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只能转化为经济上的补偿。老人想要的精神慰藉,还是难以获得,甚至因为与子女对簿公堂,照顾成为强迫,双方的感情有可能比诉讼前更加雪上加霜。
张丽蓉:一旦入法,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在这些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抓”回来让父母看看,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好心情,继而难于创造出温馨的环境与倾心的交流。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打击。也就是说,“强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法律不是万能的,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能是变味的亲情,甚至是敌对与仇视,最终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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